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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是贯彻和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领域内从事金融业务,是我国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银行对社会的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策性银行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制建设滞后,法律定位不明,监管分工不清,监管缺位与越位,这些都阻碍了政策性银行的进步,制约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政策性银行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微观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但与商业性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始终较为薄弱,而且立法实践滞后于经营思路的转变和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政策性银行的有效监管。政策性银行是落实我国经济、区域、产业政策的有效途径,为我国国民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繁荣提供支持性金融服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扶持性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微观市场主体,承担着公平分配、示范引导和补充性功能。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就必须对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目前我国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充分发挥中国特色,采取分别立法模式,坚持政策性、安全性、微利性、自主保本经营、不和一般商业性银行竞争的原则,明确其特殊企业法人地位、目标宗旨等内容;其次应完善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分工,建立由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并吸收外部专家参加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对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目标和方法,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健全自主经营机制,资本金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保障监管部门真正做到依法、协调、有效监管,才能保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