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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调解制度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民间传统,并且充分发扬了在群众广泛参与方面的优势,成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深刻的变革,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在经历深入调整,民间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性质复杂等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自身也遇到诸如定位不明、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困难和挫折。在制度层面上,我国一度停留于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条文,一直以来缺少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立法。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发展,以广东省为代表的一些省市,在实践中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人民调解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性立法将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并形成制度加以推广,也对人民调解立法起到了补充和发展的作用。但是,囿于旧有立法的落后和缺失,实践工作中仍然多有掣肘;地方立法虽然可以对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规定,可是许多原则性问题如有关人民调解性质定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等方面的困惑,必须通过基本法律框架的重新构建才能得以解决。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笔者从人民调解的起源出发,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实践现状和改革发展作了讨论,在深入解剖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困境特别是广东省的人民调解立法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论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框架和性质、功能,并通过对域外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启发,就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建构和程序设计提出了建设性、方向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助益。与此同时,笔者还尝试就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行了简要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