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债权权利救济的历史考察为基本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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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个不更的事实。在古代法制中,债权权利救济往往动用刑事手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承认了以剥夺债务人人身行动自由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同时,古代法中往往有“团体责任”的劣迹,即允许对债务人家人适用刑罚或者危及人身的自力救济。古代法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往往将债务的不履行与刑事责任相勾连,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基于财产关系的社会秩序。但是,对于为实现债权而允许采取拘禁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意味着将债务人陷入极为危险的境地,是为过度保护财产权利而牺牲了人身权利。除此之外,将个人债务责任向家庭团体扩展,违反了个人责任的原理,是野蛮的行径。随着法律的现代化,人身权利观念得到普遍尊重,通过拘禁等方式自力救济债权的行为不再被允许,对债权的救济刑法手段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国刑法上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正是法律现代化的产物,是对古代法制再批判形成的“遗迹”。但我国“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发展不尽如人意,为更好地彰显人身权利的价值,体现法律的现代化理念,应当对我国刑法上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进行重新认识。在刑法适用上,首先,应当区分在索取合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与非法债务下的行为性质;其次,应当严格限制“他人”的范围,防止团体责任的复活;最后,在刑法完善上,可以考虑有限度地增设侵犯债权犯罪。  该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阐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介绍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古代法制基础和现代法制状况。阐明了古代债务的不履行与人身自由的关联以及现代各国法律中债务履行与人身自由的分离情况。  第二部分旨在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进行重新诠释,重点分析了债务的相关性质及他人的范围。论证了此罪中的“债务”应限于合法债务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两种情况,“他人”也应限于债务人本人,特殊情况下可扩大至债务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人。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实践中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诸问题,包括对索要不明的债务、“保镖式”索债以及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四部分规划了我国“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体系治理结构,通过对我国“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建议在立法层面增设恶意侵害债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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