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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益繁荣、刑事法网日趋严密,企业犯罪数量却呈上升趋势,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激增。这种社会背景下,企业犯罪治理仅仅依靠事后的严刑峻法已经不足以实现预想的社会效果,刑罚给企业造成的负面效应也往往使得其再难“东山再起”,因此,合规计划作为一种事前的犯罪预防手段愈来愈得到刑法学界的重视。然而,尽管学界普遍认同合规计划对企业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但是,对以利益为导向的企业来说,合规计划的建构却面临驱动力不足的问题。有鉴于此,合规计划的激励机制走入了刑法学界的视野,其中,程序激励在制度诞生之初就与合规“相辅相生”,能够在实现报应正义、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尽量避免对企业造成的不良水波效应,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都饱受重视。自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尝试通过程序激励推进我国企业合规。然而,对于具体的执行内容、程序和验收过程,目前我国法律尚缺乏明确规定,学界尽管持续看好程序激励制度,但目前关涉具体制度设计层面的系统研究仍然有限。因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程序激励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中国引入合规程序激励制度的可行性,并对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具体行文思路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从我国企业犯罪现状出发,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犯罪数据,指出当前我国企业犯罪数量不断上升,但是犯罪类型呈现轻型化趋势,这种犯罪现状成为合规制度的适用和推广的深厚社会背景。此外,论证合规计划与企业犯罪治理的关系,梳理合规计划概念的起源与界定,进一步强调合规计划能够强化对企业犯罪的预防效果、完善单位犯罪的归责理念,对犯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论述合规驱动力不足的困境,通过比较不同合规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及对中国的适用性,证明引入程序激励制度是破解合规计划实施困境的利器。第二章: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域外实践。该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介绍了程序激励制度的起源——美国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进与兴起,对该制度在美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梳理,选取部分具体案例,探讨程序激励制度对美国刑事司法的正面效果和负面影响。然后,介绍程序激励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完善——引入司法审查模式的暂缓起诉协议,以英国为代表,介绍英国司法审查模式下的暂缓起诉协议相较于美国在制度层面的进步和完善,在具体的实践案例分析中,又提出了对实质司法审查面临形式化风险的忧虑。最后,回应了对合规程序激励制度域外实践的部分质疑与批驳,对程序激励制度域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对该制度的引入应注重与本土法治资源的衔接和相关立法的完善。第三章:我国引入合规程序激励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从理论基础层面,程序激励协议的负担条件承担了实质刑罚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司法正义的实现;同时,从利益兼得原理出发,程序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利益与司法正义的平衡。从制度基础层面,探讨了程序激励制度与我国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与衔接,论证我国已经存在合规程序激励协议建构与发展的制度土壤。从实践基础层面,对我国相关部门就企业合规出台的文件及企业合规实践进行了梳理并且介绍了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因其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而避免被定罪一案;最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合规程序激励制度试点探索的具体案例,进一步论证我国引入合规程序激励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第四章:我国企业合规计划程序激励方案的基本构想。该部分主要包含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置、协议内容设置。笔者认为,我国的合规程序激励方案的建构应当秉持利益兼得、平等适用、犯罪预防的原则。适用范围主要论证对象和罪名范围,笔者认为,程序激励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是企业犯罪,而不应当包括企业中的自然人,但是,企业中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被监督对象以评估程序激励协议的履行情况;基于对当前犯罪现状和刑事政策的考察,以及刑法分则各类罪名的特点,笔者建议考虑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全部罪名纳入程序激励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在限制罪名类型后对刑罚范围未作限制。在程序设置上,从资格审查启动路径、适用前置程序、适用后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几个部分出发,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方案。在协议内容设置上,笔者认为应当至少包括三部分,分别为:涉案企业配合司法程序的条款,修复社会关系的条款,关于合规计划构建与完善的条款,以保障合规程序激励协议的效果。第五章:企业合规计划程序激励方案的配套措施。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听证制度和合规监管制度目前的适用情况与完善方案,以配合合规计划程序激励方案的实施。结语部分主要是对笔者关于合规计划程序激励方案的核心观点进行了总结,并且反思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对合规程序激励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