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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保障妇女人权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实质平等的保护标准,规定了缔约国为保障妇女权利应该承担的义务。我国于1980年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2月4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遵守保护妇女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然而,我国确立的法律保护标准无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使得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出现了很大的差距。因此,本文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妇女权利确立的保护标准,考察我国法律和相关实践,并分析我国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还停留在形式平等阶段的原因,指出应该重构我国的法律保护标准,完善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以更为有效的履行公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