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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理财的形式实现资本增值,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投资理财的需要,也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该制度赋予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广泛的自主经营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以此同时,必须对其课以相应的义务,这既是权利良性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则在基金立法中的体现。从法律层面上讲,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设置是基金治理结构中的重点之一。虽然我国现有的基金立法无论从立法的理论价值取向还是从基金运作结构设置上都有了调整,但本文认为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文以探讨契约型证券基金的法律关系为出发点,确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地位,进而探讨了在信托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然后,从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和现代投资理论对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本文在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点对各国及地区关于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在投资管理中五个方面的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五个方面包括:基金管理人亲自管理和运用资产;分散投资;保持基金流动性;有效管理资产和行使股权。
最后,针对第三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几方面的分析与探讨,比较我国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本文认为,在基金管理人亲自管理和运作基金方面,我国应适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以有效管理基金资产为目的而将一项或多项投资和管理的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在分散投资方面,本文认为,我国应完善相关规定,继续限制基金管理人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限制;在保持资产流动性方面,本文认为我国应明确规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可以允许封闭式基金投资,同时禁止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有效管理资产方面,禁止基金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应允许开放式基金为改善基金资产管理的目的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商业银行融资,且有限制的允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行使股权方面,我国在立法政策上应该鼓励基金管理人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保护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