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民事保护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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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令在我国的实施具有根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依据。民事保护令在我国的立法中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一是宣誓性条款过多,其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程序规则,需要从程序上进行完善以达到立法与实践的统一。我国民事保护令立法背后反映的理论问题则需要从概念与相似制度两方面进行探索。从概念上,要区分民事保护令与人身保护令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相似制度上,要厘清民事保护令与人身权请求权,民事强制措施,行为保全。民事保护令在我国的推行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良好,有效的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现象。从地方上来看,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其法院系统发出了多份在全国和省内具有领跑者地位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且陆续出台了程序性实施细则,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由于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立法与实践中涌现出了诸多问题。从实体上来看,主要包括家庭暴力认定难,民事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狭窄,类型缺乏,内容薄弱,处罚不当等。从程序上来看,主要包括民事保护令无法独立提出,申请主体受限,举证困难,执行缺陷等。对此,针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应当也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入手,并对程序的建构有所侧重。于实体规则上,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扩大民事保护令的范围,增添其类型与内容,合理安排处罚措施等。于程序规则上,首先要充分认识民事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特色;其次要将民事保护令纳入特别程序以承认其独立性;再者,要规范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包括建立诉前指引制度,允许单独提出,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等;最后要完善民事保护令具体程序的适用,包括建立反家暴专庭,设置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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