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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相关融资渠道变得多元化,此时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便应运而生。但是对于这种新类型的合同内容,我国当前的实体法并不能对其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对于究竟该适用哪些条文以及到底应如何运用法律来规制对赌协议感到深深地困惑和迷茫。与此同时,无法统一的审判标准和不确定的结果也减弱了现行法的可预测性,再加上多层级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备,目前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纠纷问题都很难得到有法可依的处理。我国在2014年颁布了新版《公司法》,与以往相比,我们欣喜的看到国家在规制公司市场交易领域的眼光已经放得愈加的长远。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将会越来越充满活力,适用对赌协议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在优化对赌协议的运行环境和规范企业之间对赌的操作模式这两大方面上看似工程庞大,却始于足下。有了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双管齐下,辅之以投融资双方的自律管理,笔者相信对赌协议将会为企业融资渠道打开一方新的天地。本文是运用案例分析法从三个大部分剖析对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在最开始的引言部分,笔者先介绍了一个实践中运用对赌协议的典型案例——雷石企业诉碧海舟公司对赌协议纠纷案。随后,进一步引出文章中需要厘清的主要问题,即我国现行法律对对赌协议的规制尚不明确,效力问题评断各异,对赌的适用模式还不成熟。第一部分内容是对赌协议的概述,针对对赌协议的语义来源和具体特征进行介绍,在解释了对赌的基本概念后,进一步阐述产生对赌的根本原因和制度价值,同时笔者也将会从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出发梳理对赌协议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接下来在对概念有了基本了解之后,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以雷石案为依托来分析对赌协议在现实交易中面临的几个问题,诸如回购请求权生效时间和诉讼时效的确定问题、对赌协议的效力以及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这些在现实纠纷中主要集中的焦点,在当前对赌适用的投融资环境下也就显得尤为关键了。最后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对赌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目前的适用现状,提出了能对对赌协议起到完善作用的几点建议。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全面规划,其次证监会应在市场监管中给予投融资运作更加合理开放的环境,最后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合力协作,希望可以使对赌协议的适用更加合法、灵活,为市场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