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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构法律推理的基础和出发点。然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绝非审判人员随意做出的,而是以证据材料为根据,通过推理来实现的。这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必须借助于逻辑。本文正是以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逻辑为研究对象,将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视为一个推理(事实推理)。首先考察作为推理的前提的证据体系的一致性、无矛盾性;进而考察推理过程的必然性。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文章界定了“事实”、“证据”、“案件事实”这样几个基本概念。注意区分了“案件事实”与“诉称事实”,并提出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逻辑表达式。第二部分,文章探讨了作为事实推理前提的证据体系的可靠性。首先,界定了可靠性的含义,在这里我们区分了“单个证据”和“证据体系”;其次,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可靠性判定方法。第三部分,文章探讨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首先,提出“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这一含义;其次,着重探讨了实质性关系中的因果关系的四种类型对证据的证明性的决定作用。第四部分,文章介绍了事实推理的两种类型:事实证明和事实推定。在事实证明中,我们主要进行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逻辑分析;在事实推定中,我们在界定了推定的基本含义和分类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以及适用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