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指导因其非强制性、灵活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点而明显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方式,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被日本、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广泛运用,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被探索使用。一方面,政府采取行政指导措施,有效避免了传统行政方式的不足,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指导制度本身不完善和其他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实施行政指导时,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而相对人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使得行政指导所依赖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健全完善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为行政主体依法合理开展行政指导形成倒逼机制。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指导的含义作出界定,然后指出行政指导在我国经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引导企业行为选择、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协调社会主体关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助力应对公共危机等积极功能。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指导制度不健全,程序约束和制度保障不力,实务中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行政指导行为异化、不合法、不合理等现象,给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与行政指导有关的权益纠纷不时发生。但是,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指导不具有可诉性。我们通过分析行政指导法律属性后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力性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救济。第二部分说明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虽然我国各层次法律规范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表明国家、政府的一种职能和倾向,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对行政指导制度特别是法律责任和救济方面作出规定较少,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存在着较严重的立法缺失,并由此导致行政指导在实践中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范围之外。第三部分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提出健全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在总结现有地方政府和部门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健全行政指导法律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推行行政指导提供法律依据和限定。通过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指导的审查内容,利用行政复议的灵活性、便捷性,实现对行政指导的行政内部救济。通过制度设计,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范围,明确相关具体内容,使得相对人一旦利益受损,能够获得及时有效地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