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社会,一个西方学术概念,它是西方学术界关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作为一个概念,公民社会,是代表着人类对国家与个人,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然和应然的理解。它既反映它所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和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达了人类对它的一种理性的建构,是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辩证统一。
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产生于黑格尔。黑格尔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奠定了公民社会演绎和发展的基本逻辑构架:确立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独立领域,以此构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实现社会与国家的有机互动。在黑格尔之后的学者,无论他们对公民社会由何种意义上的解说和发展,基本都是建立黑格尔建立的公民社会的逻辑构架之上。后来者,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和社会历史背景具体内容,赋予了该构架以新的解释而已。
构建公民社会最大的意义,是在于它所构建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对人类社会的意义。它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理解。由此出发,对个人发展、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等问题予以思考,可以让我们获得新的理解和认识。
公民社会,不仅仅具有黑格尔所赋予的基本的逻辑构架,它的存在和发展也依托着它在历史发展中所被赋予的其他的内涵。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它们为公民社会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精神信仰,为人类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在“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的认识方法指引下,思考公民社会发生和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对公民社会构成的合理的解释。公民社会的构建,依托于独立的公民个体、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领域。它们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公民社会构建中的逻辑再现。
公民社会的构建,不仅仅应该反映公民社会的理性构架,而且,必须结合一个社会的现实状况,实现现实性和可能性的统一,实然和应然的统一。以中国社会为例,我提出如下构建公民社会的对策思路:坚持国家主导与鼓励发展公民团体;建设健全法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意识与建立公民文化;鼓励政治参与与推进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