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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大自然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的同时,自然生态系统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森林消失、湿地退化、水土流失、干旱缺水、洪涝灾害频繁、全球气候变暖等严重生态危机。党的十八大会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这一重要论述指出了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加强环境教育。借助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获得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新环境问题产生的知识和技能,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保护环境。 目前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首先,大陆的环境教育没有环境基本法仅有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或仅在个别条文中涉及到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地方层面也仅有四个地方出台了环境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导致我国大陆环境教育的推行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大陆地区没有完善的环境教育基金制度保障环境教育事业的顺利可持续推行。国家只规定了将环境教育基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基金来源单一而且没有量化其到底占财政预算的百分之多少,也没有明确谁来管这些基金以及基金的主要用途。再次,我国大陆的环境教育体制已初步建立,但环境教育总体呈现一种重学校教育轻社会教育、专业教育发展快基础教育发展慢的结构,导致了大陆公民环境意识整体偏低。最后,违反大陆环境教育法律规范的机关单位,只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惩罚的规定未归责到机关负责人个人,这样很难起到威慑作用,不利于环境教育的实施。同时我国公民总体而言缺乏环境知识、环境意识淡薄,仅依靠公民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认识环境教育的重要性需要漫长的过程。加强环境教育立法,完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是环境教育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环境教育的有效开展。 本文以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通过分析我国大陆目前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现状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分析台湾地区完善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进而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从立法目的、基金制度、认证制度、机关的设置与职责、奖励与惩罚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提出完善大陆的环境教育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议,用法律保障环境教育的全民推行,使我国环境教育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