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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作为一种古老的私力救济方式在公力救济产生以前被普遍运用,在公力救济方式日渐完备的现代社会,自救行为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否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的根据又是什么?既具有正当性,自救行为在刑法体系中如何定位,自救行为是否应当纳入我国刑法体系,在制度上如何设计才能保证现有的刑法理论不被破坏又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救行为的优势,克服其弊端,A这些问题本文都将进行阐述。除引言及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救行为的理论界定。主要论述自救行为的概念,自救行为具有主观善意性、客观上的损害性、形式上的违法性等特点,以及自救行为的分类三个方面,以期对自救行为有个宏观上了理解。第二部分,自救行为的正当性根据。自19世纪末期自救行为理论展开以来至,对自救行为的正当性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有学者否认自救行为的正当性,有的肯定自救行为的正当性,主张在严格限制后,自救行为不应作为犯罪来处理,表现出对自救行为的有限制的肯定态度。本文认为自救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其具有正当性的根据则是在对自救行为的探讨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本文试从自救行为的本质及自救行为的价值两方面分析其正当性。第三部分,刑法中自救行为的体系性地位。理论界对自救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历来就有争论,有法令行为说、防卫行为说或紧急避险说、正当业务行为说、期待可能性学说、紧急行为说等学说。本文不同意以上学说,认为所有能够阻却犯罪的事由无非分为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两类,要理清自救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性地位就是明确自救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还是责任阻却事由。然后从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内涵、功能与成立条件角度论证自救行为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第四部分,中国刑法中自救行为正当化制度设计。本部分先阐明由于自救行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缺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自救行为具有正当化的必要性。目前自救行为正当化制度设计主要包括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模式、正当防卫模式、紧急避险模式,独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模式等,我国宜采用独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模式,最后对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行阐述,将自救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