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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依托法理学基本原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变通的必要性、内容及其意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法律变通是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权力。论文从法哲学,民族政治、民族经济、民族文化,中外历史等层面论证了法律变通存在的价值,阐述了确立法律变通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法律变通对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功能。法律变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变通体制存在诸多不足——法律变通的内容不统一、立法主体设置不科学、立法程序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笔者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路径,认为必须从立法上、制度上、理论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审查监督机制、平衡争议机制、违法制裁机制等,使法律变通在民族自治地方得到充分、完全地行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