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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用地逐渐向农村扩展,加之房地产价格已经超出了大部分城市人口的购买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农村劳动力逐渐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其所得收益已经高于农业生产收入,而所付出的成本近乎于零。农村土地承包制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依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导致他们无法在城市中找到长期稳定的工作,使得农村土地闲置问题较为突出,土地流转已成必然之势。在诸多土地流转方式中,农村土地信托使得农民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保留土地经营收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增加农村人均收入,充分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建设。因此,采用信托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也是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有益尝试。我国在若干区域已经开始实施该项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一些学者对于农村土地信托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那么,在论述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时,主要是基于现有的实践材料和国内外理论成果,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信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相关概念、性质功能、背景。主要包括信托和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农利土地信托的性质和功能、农村土地信托发展的背景和必要性。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到农村土地信托的新颖性,以及尚不发展的信托业,有必要对相关知识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按照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角度,介绍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农(?)地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构成条件、权利义务等。这是从法律关系构成的角度对农村土地信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介绍当前农村土地信托的现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的现行法律规范、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实务问题。这是农村土地信托在实践和理论上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当前农村土地信托的现状,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法律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土地信托的两条道路,也是实务应用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研究的主要方法是观察法、文献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研究的结论是在于农村土地信托中心的设立应由信托公司组建,政府应当是其辅助作用而不是替代作用;确立农村L地信托法律地位和指导思想;建立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逐步扩展农村土地信托的经营范围,注重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注重营造农村土地信托的外部法律环境,完善农村土地信托产业内部法律制度。按照上述的观点实施,降低了政府的投入成本,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提供了法律保障,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拓展了我国土地金融化的发展空间;有利于该土地流转方式顺利得到当地农民认可,减少推广的阻力;降低该土地流转的不良影响,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