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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0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开展基金业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鉴于我国银行系基金面临的诸多风险以及现有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框架的不足,有必要对我国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进行专门研究。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银行系基金的风险监管现状,首先就我国银行系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尤其是突出其有别于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跨市场风险,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系基金的风险监管框架,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别就香港、美国银行系基金风险的监管模式、监管内容作了介绍,并就二者监管框架中具有借鉴意义的监管做法及监管思路作了重点阐述,同时指出了二者的监管经验给我国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带来的启示。第三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完善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从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两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对完善我国的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就监管模式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伞型结构监管者的地位,赋予银监会和证监会功能监管者的角色,从而实现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同时就伞型结构监管者与功能监管者的监管协调、功能监管者之间的监管协调以及包括伞型结构监管者和功能监管者在内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二,就监管内容而言,本文分别就市场准入、投资限制、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定的细化及实施细则的制订提出了具体建议;同时,鉴于银行系基金风险监管存在法规缺位以及未来银行系基金发展可能出现新问题,本文提出应出台配套的监管规定,以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银行系基金风险。
与近期的相关研究相比,本文首次对我国银行系基金的风险监管模式进行了设计;同时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有关银行系基金的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归纳,因而在研究的系统性与严密性方面也更进一步。但是,鉴于个人能力的局限以及相关资料的可得性,本文肯定存在不足之处,唯盼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