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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交叉领域。需要将信息技术理论、信息管理水平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完美地结合起来。在掌握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著作权的立法动态的基础上,并在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下,才能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论证。 本文以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利益平衡原则为主线,贯穿文章的始终。不管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初期,还是在数字网络时代,该原则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 文章开头以我国首例所谓“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为起点,将现实生活中人们所遇到的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引入本文之中,有据、有论、有述。由于本文是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法两个不同的领域的结合,考虑到文章的逻辑安排。因此,首先将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作一个概要的介绍。然后,阐述它在网络时代所具有的一些新特征,为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做好铺垫。也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切入点。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利益平衡原则。不仅阐述了利益平衡原则的价值理念和它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体现以及数字时代的利益平衡,为数字图书馆融入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而且也为下文的展开提供了主线,使下文紧紧围绕这条主线进行论述做好了铺垫。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数字图书馆与复制和网络传播的分析。由于各国的文化理念和网络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对数字图书馆与复制和网络传播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数字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是复制但范围不一致,对网络传播除少数国家规定外,其他多数国家都趋于保守。而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两个方面相对处于落后的状态。本章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对其馆藏作品为馆藏和保存版本的需要进行复制;同时,也对数字图书馆与网络传播进行了分析。为下章的内容提供了铺垫,并做到了前后文章相互衔接和对应。 本文的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以及数字图书馆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这正好与第三章相呼应,因为第三章主要论述的是数字图书馆与复制和馆内的网络传播,这可能会导致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其复制与馆内的网络传播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本文的第五章是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这既是文章的结尾,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及怎样去完善的几点具体建议。文章始终没有偏离利益平衡原则,同时以个案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尽量达到前后一致、逻辑严密、分析透彻、语言严谨、思路清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