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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阐明了宪法规范性的一般理论。首先对宪法规范性作了界定:紧接着讨论了宪法规范性的标准,即为语言文字的精确性、规则要素的齐备性、逻辑推理的严密性、内容组合的确定性、结构体系的完整性;最后提出了宪法规范性对宪法价值的实现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二部分探讨了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以及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指出宪法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所有属性,也存在其他的差异;归纳出宪法规范的特性是根本性、至上性、政治性、广泛性、原则性和概括性、特殊的制裁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指出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并不等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宪法条文规范性的现状,认为我国宪法条文在语言文字、规则要素、逻辑推理、内容组合、结构体系方面都存有不规范的问题,而西方宪政国家相较我国而言其规范性程度更高;并从中总结出两者由于语言结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立宪技术的差异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宪法条文规范性上存在较大差异。 第四部分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条文规范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