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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竞争愈演愈烈,跨国投资者为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终极目标,竞相进行国际及税收筹划,而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则成为了多数的首选。各国尤其是一些资源优势或国家基础欠佳的岛国也想方设法吸引外资以拉动本国经济发展。这些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方面,不征税或征极低的税;加上注册要求较为宽松、金融政策相对自由和保密制度十分严格,国际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国际投资者在这些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除了进行跨国并购、海外上市等经营活动外,更大程度上是用来避税。 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造成了我国大量税收的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包括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中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治理工作起步较晚,经过1991年以来的不断努力,吸收了和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反国际避税的立法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治理方面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这些反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中。尽管如此,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治理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层次性较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的应对措施;二是转让定价税制、CFC税制不尽完善;三是缺乏与国际各国共同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缺乏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措施等。可将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为三点:一是税收立法是治理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根本出路:二是要将转让定价税制、CFC税制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对策制度等国际反避税制度形成一个详尽可操作的体系;三是加强双边、多边国际合作依然是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规制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