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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与之相关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愈显重要。尽管我国已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在内的配套制度,但在证明标准方面尚付阙如。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旨在解决民事纠纷、救济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强调吸收民事主体参与保护纯粹的额环境公共利益的,为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到更多的民事主体参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就其证明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规定。具体而言,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采用民事诉讼中通用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然而该类案件复杂的形成机理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面临较高的诉讼成本,继而使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限制。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制度。本文拟从五个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分层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引言主要介绍我国当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背景和相关制度,并对证明标准的作用作简要说明,就此引出对环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层的具体论述。第二部分通过一个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出环境民事公益的相关理论,和国外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层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范围界定,通过对相关基本理论的介绍来为下文提出必要性厘清思路。第三部分介绍了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以及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缺陷分析,从三个方面论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威慑效果两方面出发,正面论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的价值。第五部分综合前文分析,结合域外有益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明标准分层制度的建议,并详细阐述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