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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1928-1930年《申报》所报道的女性主动提起的婚姻诉讼展开讨论,通过分析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理由、诉讼策略,研究民国婚姻诉讼中所体现出的女性法律意识,以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思想对于婚姻诉讼所产生的影响。并对报纸对于女性法律意识形成的影响进行讨论。主动提起婚姻诉讼的女性中,提起婚前诉讼的女性年龄范围在15-26岁;提起婚后诉讼的女性年龄范围在15-59岁,分布较广,主要集中于20-39岁。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开埠、受教育机会及工作机会的增加、妇女团体的组织和引导等客观因素,以及女性开始将自己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加以思考和行动这一主观因素,使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动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
女性主动提起的婚姻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有请求解除婚约、请求同居、别居、赡养以及请求离婚。诉讼理由方面,受婚姻自主思想及女子取得经济独立的影响,未经本人同意请求解除婚约、丈夫需要妻子赡养请求离婚等新的理由被提出,而传统的解除婚约的未婚夫方面的原因,解除关系的虐待和抛弃不顾赡养等理由也有所发展。在诉讼策略方面,女性采取的诉讼策略主要包括寻求妇女团体帮助、聘请律师、将事情闹大、伪造虐待证据、博取同情等等。妇女团体的帮助在于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及制造舆论压力;女性聘请律师比例较高,提起婚前诉讼的女性聘请律师的比例为69.8%;提起婚后诉讼的女性聘请律师的平均比例为75.3%;将事情闹大、伪造虐待证据、博取同情等手段也常被采用。报纸对于女性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直接影响,但更重要的是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