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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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基本延用了《继承法》当中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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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基本延用了《继承法》当中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即同顺位法定继承人除在三种特殊情况下继承份额皆应均等。《继承法》制定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公民收入和财富积累较少,普遍处于拮据的状态,因此,《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是出于维系家庭生存的考虑,试图通过被继承人的有限财产为各继承人日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时至今日,经过改革开放后的长期发展,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力增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公民财富增多,与《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仍与同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则可能导致其份额过大,被继承人的遗产很可能通过被继承人的父母而外流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处,或通过配偶而外流至配偶的新家庭成员处等。因此,对于《民法典》第1130条不能仅按照文义解释理解,应当以法所固有的平等、自由和和谐等价值为基础,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做出相应的立法解释,在正确理解立法者和法条应有之目的的前提下,使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更加科学合理,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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