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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诉讼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就存在于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中,它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诉讼调解用于解决纠纷时简易、经济、快速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我国司法资源的局限性,并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从本质上讲,诉讼调解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是当事人就其权利自由处分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如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无期限限制、强制调解、久调不决、对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权利保护与让步息讼相矛盾等等。这些弊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存在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的功效,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本文中,笔者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出发,主要围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及其解决对策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调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功能进行了论述,然后回顾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而归纳出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的考察,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对美、英、日、德、法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可供借鉴的方法。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模式之相关研究进行了评析,然后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即: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良性发展方向应该是调与审实行适度的分离,并将诉讼调解限制在一审阶段,在二审、再审程序中设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