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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下的一种公共服务,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从诞生之日起,这样的角色决定了它必然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当然也就由政府主导。那么确定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责任边界就至关重要。纵观各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由于经济、人文、制度、利益集团共同争斗等背景的共同作用,政府介入其中的程度不同,政府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是,作为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行、监管、改革与完善的每一步,都与政府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障一方,它是制度的组织管理主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定供款主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主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政府的这些角色决定了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具有普遍性。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发展证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存在边界。一方面它要实现公平,另一方面它不能损害到效率,要促进社会的发展。
从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政府责任定位不明确,导致政府在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责任缺位、越位,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以失败告终。继十六大之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在全国发达地区广泛开展,在试点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具有典型特色的制度模式如北京模式、苏州模式、青岛模式等,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各试点地区制度设计并不相同,政府责任设置差异过大。那么究竟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是什么,责任边界是什么?如何通过政府责任的定位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保体系中的角色呢?本文以中部山西贫困地区柳林县为调查对象,通过对柳林县中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项目以来农保实施情况、政府责任调查结果之分析,笔者发现目前试点过程中政府依然是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并没有形成服务型政府的运作机制。政府责任的定位与运行存在一系列不足: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组织管理落后,各级地方政府经济责任划分不明确、经济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监管体制不科学等。
本文试图以欠发达地区柳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中的政府责任为视角点,从而折射出对于新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切需要,但具体制度推进极其困难的欠发达地区中政府责任落实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而为我国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统一但有区别的政府责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