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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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强制措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至关重要的保障。促进民事执行的公平与公正是我国建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强法制工作建设,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懂得,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上,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民事执行程序开展的过程中,为协调各方利益,真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出现了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本文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综合研究法、归纳总结法,在借鉴已有学术研究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做了具体详细全面的阐述,并深刻挖掘这个理论背后的含义还有其在实践中落实的情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执行异议难题,主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法院在办理民事执行异议案件时立足这四个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一类是案外人异议,其中,案外人异议还包括一个特殊的异议之诉制度。这两大类制度能基本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阶段所出现的大部分问题。但是,仍存在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依据范围过于狭窄、前置审查程序阻碍异议之诉的提起、缺少异议人提出虚假异议的防范措施、并未设置独立的监督与管理机构等不足之处。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最为有特点。法国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分散于扣押程序之中,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德国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分散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是债务人对执行程序提异议,而日本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更加全面,通过对国外制度的研究,能找到更多我们值得借鉴的内容。在实践中,我国现有的关于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实际出现的问题,很多法律条文只是框架性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有一些矛盾还是无法解决。并且,有些沿用至今的程序已经不能再适应如今的法治社会发展,应及时剔除。法院的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急需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律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笔者在阅读大量参考文献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刻挖掘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内涵,在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供广大学者参考和批评指正。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丰富执行异议理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缺陷,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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