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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苦于确保交易安全之需,中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单行商事法规。但是,鉴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商法典,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范围及表现形式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制原则,导致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对商事主体的界定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无序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中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易使市场出现混乱。本文从重新界定营业的概念入手,梳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以概括主义与限制列举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为原则,把商事主体界定为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在此基础上改变我国传统商法将商事主体依据所有制和责任承担形式的双重划分标准,建立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商事主体体系,并将我国商事主体体系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