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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学理上又被成为“惩戒性损害赔偿”、“示范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一种“附加”的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在我国有日益广泛的趋势,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责任中都有涉及,但关于判定标准、具体程序、赔偿限额等都未做具体规定。本文计划从美国惩罚性赔偿介绍开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优势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部门法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大胆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作为引子,分别介绍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以及西方法制史、中国古代中民事惩罚的起源,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学优势分析,并突出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基础。第二章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通过美国历史上有关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的背景、推导应用、得出结果过程,可以发现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是曲折前进的,虽然实践中对高额赔偿限制很多,但惩罚性赔偿判决仍具有示范效用,推动美国企业诚信经营。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必须考虑到被告的财产状况、惩罚性赔偿金额与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害的合理联系。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设置了阻碍,如何平衡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问题,实际就是平衡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权力限制的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私人诉讼制度、风险代理制度密切相关。第三章指出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证券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扩张适用情况。在合同案件中,因为不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相似,区分合同、侵权这类基础法律关系的划分,对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已无实际必要,合同判决案件中同样可以做出惩罚性赔偿。在证券仲裁中,现状是赞成、反对观点小一,建议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设置《仲裁指南》,并接受司法审查。在环境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存在实践难点,必须衡量好环境侵权赔偿“度”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的判断标准存在从“合理注意”到“客观轻率行为”的变化,同时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有不同的认定标准。第四章根据中国的法律现状,以及法律适用中的不足,指出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难度,并就中美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列出具体的对比,提出在中国合同、证券、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