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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引发了许多与养老相关的社会矛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应该逐渐向社会化养老方式转变。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其中,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是实现老年人养老权的基本条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养老地产应运而生。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它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依法对它进行监管。我国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会有效地规范养老地产的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养老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从而推动养老地产发展。同时将养老地产纳入法律监管之中,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本文带着问题意识,从我国养老地产监管的法律制度困境出发,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尝试对我国养老地产监管体系进行构建。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养老地产监管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提出了养老地产监管的概念,然后从国家适度干预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两个方面探讨监管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投资行为存在的投机性和风险性、消费者维权的弱势地位、政府在交易中拥有多重身份等观点来佐证我国养老地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困境。本部分对与养老地产关系紧密的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列举,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现有的相关制度政策性、综合性、配合性三个特征。同时还从缺少养老地产专门立法、缺少专门的监管主体、缺少鼓励性政策三个方面描述了在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上的困境。第三部分本部分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主要是对域外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考察,阐述了域外养老地产监管制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立法路径、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等方面的有价值的经验。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构想。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养老地产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做出了选择,然后构想了我国养老地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即对我国养老地产市场准入的监管、我国养老地产运行的监管、我国养老地产退出机制的监管。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养老地产监管制度的构建,达到规范养老地产市场的作用,以促进养老地产市场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