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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商业经营模式,在当今世界较为流行,在我国也发展迅猛,但也与时俱来地产生了不少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对特许经营问题,学者多从市场规制角度进行研究,而较少对特许经营合同本身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分五个部分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较为系统地探讨。 第一部分首先比较分析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定义和行业定义,界定了特许经营的范围。有关国家和地区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定义出于各自规制的角度不同,呈现不同的侧重,并出于对特许经营进行管理的需要,将一些特定的商业模式排除在特许经营立法定义之外。有关行业协会对特许经营的行业定义尽管表述有所差异,并无本质区别,涵盖范围比立法定义要广泛。本文认为,凡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商业活动,无论是生产特许、商品销售特许还是服务特许,均是特许经营。双方为此达成的协议即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非典型性合同,在性质、形式、类型等方面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性质上,特许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在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关市场规制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的同时,还要根据特许经营权客体的不同,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另外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特殊的持续性合同,存在着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更大的履行风险,对合同双方诚信程度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形式上,特许经营合同应根据相关法律对特许经营权中含有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秘密等不同客体的具体要求,采用相应的特殊形式。在类型方面,特许经营合同根掘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类型。特许经营合同与分销合同、单一的知识主权许可使用合同、独家代理合同以及连锁合同等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部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特许经营权的客体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作品、商业秘密、商品销售许可、经营模式等,并且具有以下特征:1、特许经营权是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权;2、特许经营权具有经验推广性; 3、特许经营权具有体系统一性;4、特许经营权具有运行监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