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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和WTO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抗衡的双边贸易体制的产物,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代表的区域贸易安排近年来逐渐兴起。伴随着《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已经参与缔结了十个自由贸易协定。而在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过程中,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其中保障措施如何安排一直是众人关注的重点。本文即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出发,对我国现阶段订立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进行系统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保障条款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进行介绍,对于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保障措施的不同安排进行探讨,分为全球保障措施和双边保障措施两个部分。第二部分集中讨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GATT第24条与WTO法律框架下的紧张关系和实践中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所创设的平行性原则两个方面。而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集中探讨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保障措施的具体安排,将我国现阶段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分为三类,按类别逐一讨论,而对于我国最早签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特别关注,也可嗅出我国之后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保障措施如此安排的原因。进行此探讨分析的目的似为我国今后构建自由贸易协定保障措施条款所提供建议参考。我国现阶段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缺乏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机会,而相较于具备多年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经验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缔结方面尚显稚嫩,如何在谈判中利用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因加入WTO而做出的贸易让步进行最大程度的规避,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参与国际间或区域间的经济贸易安排,实为我国现阶段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行保障措施安排所应该考量的重点。同时,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同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缔结和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恪守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既定义务,避免南方共同市场被少数大国操纵的覆辙,也是我国现阶段所应该加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