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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功能区划是实现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促进海域开发的同时注重对海域环境的保护,确保开发与保护协同发展。根据自然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阶段性修编,实现对海洋的适应性管理,是国内外相关实践的重要经验。因此,国外普遍要求开展海洋空间规划评估,对实施后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海洋功能区划评估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区划评估仍然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我国对区划评估的方法大多借鉴土地规划实施评估方法,缺乏针对海域特性的全面量化的评估方法体系;目前的区划评估主要是对区划实施后的成效评估,很少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方案开展的评估。本研究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海洋功能区划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协调—保护”评估体系(Compatibility-Protection Evaluation System,CPES),应用于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对比评估。“协调—保护”评估体系由3部分组成:即以海域开发强度值(Sea Use Intensity Value,SUIV)表征海域开发强度;以用海冲突强度值(SeaUseConflictsIntensity,SUCI)表征海域开发协调性;以海域关键生态保护指数(Key Ecological Areas Protection Index,KEPI)表征关键生态区保护程度。本研究以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为例,选取厦门西海域为研究海域,分别对CPES中3部分内容进行评估方法构建。以西海域为研究区,对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2007-2012年)(原区划)和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新区划)中西海域的协调—保护情况分别进行计算和比较。评估结果:新区划中西海域单位栅格的用海平均强度为4.20,单位栅格的用海冲突强度为6.83,关键生态区受保护程度指数为0.45;原区划中西海域的单位栅格的用海平均强度为3.51,单位栅格用海冲突强度5.46,关键生态区受保护程度指数为0.59。与原区划评估结果相比,西海域新区划的用海冲突总强度、用海强度均有所增加,关键生态区保护程度相应降低。根据案例研究的结果,CPES中的海域开发强度、海域开发协调性和关键生态区保护程度及其相应的评估方法具有针对海域特征的普遍性、数据可得性以及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的特征,案例研究的成功也表明该方法体系的可行性,以及应用到更大管辖海域内的可能性。本研究提出了“协调—保护”评估体系,包括海域开发强度、海域开发协调性和关键生态区保护程度,并以海洋功能区划方案为例进行了具体的可量化的评估方法构建。最后将两个版本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方案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实现对区划编制方案的评估。本研究中形成的评估体系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海洋功能区划方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为不同层级、不同规模的海洋功能区划方案评估工作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