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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教科书,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重要的文化资源,也是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中国作为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多姿多彩,独特多样。这些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已在我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在席卷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大潮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负面现象,破坏和摧毁了许多极具历史意义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偷盗流失等现象也屡禁不止,新兴的但尚不规范的旅游产业也正使我国的文化遗产面临着新的破坏、损毁和威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促进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全新的权利视角,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论述了文化遗产权,其中重点论述了文化遗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等,以及对文化遗产权的国际和国外的立法进行了考察,并对如何构建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探讨。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问题。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分类、功能和价值都是文化遗产的基本问题。该部分首先从文化遗产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文化遗产概念的组成中的“文化”和“遗产”的发展演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化遗产的概念。通过考察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文化遗产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范围。事实上,不同的国际法律文本和不同国家的立法以及不同学者对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作出的界定也是不同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概念的交叉和重叠。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兴起,尤其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使各国对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界定达成了许多共识,有了许多共同因子。同时,通过认知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独一无二性、形态确定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征,理解文化遗产所具备的产业功能、游览功能、精神家园功能、生态功能、历史文献功能和宣传教育功能,掌握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十分有助于我们科学地理解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也有助于我们在有关文化遗产权的立法和实践中准确界定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文化遗产的界定,概而言之,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凝聚了特定历史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成果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理论成果、制度形态、思想意识、风俗习惯和艺术表现等。第二章对文化遗产权的产生、主体、客体、内容和特征进行了详细论述。文化遗产权产生具有其自身的时代背景、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只有这些条件发展成熟、共同作用才能促使文化遗产权产生。文化遗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文化遗产权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开展其他研究的重要基础。文化遗产权的主体相较于其他权利主体,扩展性是其重要特征,其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和人类。在文化遗产权的客体中,文化遗产是其当然的客体。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了创作人、传承人或族群等的思想、意识和创造,所以,文化遗产权的客体内含着精神产品。同时,文化遗产权主体在参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活动中,必然会有意识地实施各项行为,因此行为也成为文化遗产权的客体。对于任何权利都离不开客观存在的内容,缺乏内容的权利本身无法存在,文化遗产权也一样。分析文化遗产权的内容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物质形态的权利,另一种是精神形态的权利,对于每一种形态又各自包含了多种具体的权利。此外,该部分还对文化遗产权与人权、文化权、知识产权等相关范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该部分对文化遗产权的公益属性及其表现、私益属性及其表现以及文化遗产权与权利发展进行讨论分析。就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既然是遗产,就具有财产的性质,这就使文化遗产权具有了私益属性。同时,因文化遗产享受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且其具有非赢利性、共享性、优先保障性等特征,使文化遗产权具有了公益属性。当前,文化遗产权正作为一种新型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其兼具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二种属性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融合,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准确把握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有利于在立法时准确定位,有利于在制定具体法律条文时,充分衡平两种利益关系,即在重视对文化遗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使二者既保持制衡又相互合作,以真正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第四章主要是论述文化遗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说主要对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原则进行了论述,并考察了文化遗产权的国际和国外立法,及总结了他们的立法经验,以及探讨了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有人权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价值理论。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有权利保护原则、保护优先原则和利益分配原则。在建立健全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制度时,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借鉴国际上和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该部分主要对美国、法国、口本以及东南欧等国的文化遗产权的立法予以考察。从国际上和不同国家文化遗产权的立法来看,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已经从当初的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内容进一步增加和丰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关键要确保建立的行政机构能够高效便捷地履行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管职责。而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助,虽然各国做法有一定区别,但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资助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具体措施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成本扣减等。在国家资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会显著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果,使资助资金落到实处。通过考察这些文化遗产权的立法可以得知,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的扩展和深化,文化遗产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这些立法总体上呈现立法方式科学、立法体系完整、保护主体广泛和保护对象广延、立法内容具体明确等趋势发展,这些方法和措施都值得我国在文化遗产权的立法中借鉴。第五章具体探讨了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该章首先概述了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随后分析了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立法模式不科学、立法重公益轻私益等问题,最后对构建我国文化遗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为切实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我国要考虑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加强立法对文化遗产权的保护,即文化遗产权保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核心,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实施手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为保障的有机统一体。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主要应包括总则、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与普及、文化遗产基金、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但在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之前,则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立法,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只有切实建立健全文化遗产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文化遗产的根本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