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公正与科学。而“民主”并非指所有的行政决策都适合公众参与,如果为了参与而参与,实现所谓的所有人参与的“大民主”,则不仅无法兼顾效率原则,而且会让“公正”在某种意义上也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将关注点对准“重大行政决策”将是很好的切入口。而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因为它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基础。2017年出台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5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如何限定进行了有益尝试。但条文中的“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等法律概念都存在不确定性,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使决策者对公众参与的范围随意放大或缩小,而其中否定式列举的豁免事项与一般事项的区分标准将走向何方,决策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又将如何解读等问题不断浮出水面。笔者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比如,作为参与范围前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身可能就存在某些漏洞,各区县、部门在细化适用范围上有机械式照搬的情况,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又让这种理解歧义不断加深。本文首先通过整理近几年各地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范围的规定,并将其作为分析蓝本,梳理出各地规定适用范围中与上海市暂行规定相关的普遍性事项。并结合上海市不同地区、不同政府部门实施的具体个案情况,归纳出共性问题。其次厘清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相关规定的立法宗旨,来探求确定公众参与适用范围的依据和原则,尝试从协商民主理论、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平衡原则等论理依据入手,以公众参与的对象和数量适当量化,细分“利益相关”的概念等方式进一步细化正面清单,再对豁免事项作限缩性解释,并探求利益相关角度之外标准的可行性,从而为暂行规定的逐渐完善给予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