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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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铁路列车的通车里程不断延长、运行速度不断提高,铁路列车越来越繁忙地穿梭于人口稠密的城镇、村庄。与此同时,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也日益严重。与此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审判实践中,法官在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赔偿归责原则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巨大差异。实践中绝大多数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受害人往往一分钱也得不到。这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基于此本文选取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拟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损害赔偿中归责原则这一侵权法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 除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3章。 第一章“当前我国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实然分析”,本章首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进行了阐述,并指出《民法通则》第123条与《铁路法》第58条两者是存在冲突的。在两者的关系上,本文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与《铁路法》第58条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铁路法》第58条。从而解决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次,对《铁路法》第58条分析指出,《铁路法》第58条在对待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上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原则!并指出了其立法缺失,应予以修改的理由。 第二章“我国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应然分析”,源自侵权法归责原则历史演进的启示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借鉴,本章提出了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二元结构。即:火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火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构想的基础上,本章对两者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包括比较法考察、理论论证和现实需要等一系列的求证。 第三章“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二元结构的效应分析”,阐述了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些应该注意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铁路路外伤亡事故采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应对其免责事由采取严格解释,即,只有在受害人以卧轨、撞车等方式自杀、自残的受害人盗窃铁路器材、铁道通讯电力设备、破坏铁路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铁路事故的受害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第三人过错时才可以免责,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该实行过失相抵,以示公平。本文还对实践中损害赔偿实行最高赔偿限额的观点进行了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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