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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在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得以确立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突破,《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细化。从立法上,该制度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两者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了对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的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为了解决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针对的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无法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在我国当前形势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良好的社会保障将会成为今后一个重要的关注点,而这需要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基本确立了全面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往往导致人们因为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而陷入生活困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将对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起到一定的过渡补充作用。但是由于该制度突破了原有立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其受到了学者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广泛争论。首先,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排除了第三人应当负担的情形,原有的工伤保险支付以依法缴费为前提;其次,先行支付的权利义务来源不明确导致先行支付申请权和追偿权的性质难以认定,立法也未做出规定;最后,先行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如何界定,仍未得到解决。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导致该制度实施两年来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论文欲通过对《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立法性规定的分析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论文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研究和完善。第一部分从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含义和相关立法的阐述出发,尝试性的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相关分类,提出了自己的分类依据,初步认识了该制度所包含的内容,然后通过对国内相关立法的阐述,了解我国有关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立法进程,最后分析了该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存在价值;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现行立法有关先行支付行使要件相关规定,然后分析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细化对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出发,强调要明确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先行支付的申请范围和时间期限,认为应当规定法院作为法定的认定机关,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主体为参保人员,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主体为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为确定不支付后一年内;第三部分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不同情形对该追偿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对追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明确,讨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中所面临的困境,对细化该制度的追偿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在两项保险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确定一个追偿的期限,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论文从立法本身出发,通过规范性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立法内容、运行效果、合理性和相关构成要素,从而明确了该制度所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然后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综合了目前国内有关学者关于该制度的某些观点,借鉴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某些立法制度,针对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归纳其他学者的相关立法建议,对比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不同,从而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求能够对该制度今后的细化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