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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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一直以来就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罪行,同时也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犯罪率较高,社会危害性更是毋庸置疑。强奸罪之所以被确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由于其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名誉,造成了被害人难以弥补的心里创伤。但是,随着社会观念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改变,对于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认识已经越来越不能解释人们的疑问了。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传统观念认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受害者仅是女性。但是随着人们不断改变的性观念以及男女平等的理念的影响,以及现实案例的层出不穷,人们开始意识到强奸罪的主体也应扩大到女性,而强奸罪的对象也应扩展到男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们,维护社会秩序。
   理论界的学者普遍认为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但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也同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观要素,主要是基于我国刑法对幼女和精神病人的特别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这些群体的切身利益。
   关于强奸罪犯罪客体的研究,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其中笔者赞成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此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由于其不仅符合法理学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且也与刑法本身的立法本意相一致。
   而对强奸罪客观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紧扣刑法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具体在案件中要结合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而定,这是极其重要和有意义的。
   一罪与数罪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以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关系到正确定罪和准备量刑问题,一般来说,数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笔者将就强奸罪中的一些涉及数个行为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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