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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这个阶段。大量程序性问题得不到司法的裁决,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宪法人权,而且还间接助长了公检法机关滥用其所享有的国家公权力。为了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实现控权与维权的衡平,理应在刑事诉讼审判前阶段中构建程序性裁判制度,从而顺利实现刑事程序性自治和程序性正当化的要求。本文首先从刑事审前程序性裁判的构成要素展开对其概念予以界定,并详述了程序性裁判制度的一些基础理论性问题,包括程序性裁判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刑事审前程序性裁判制度的价值分析,使得这个在中国几乎空白的制度更加直观立体。随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英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设置进行考察以备我国“取经”之用。最后,通过对我国审判前各个阶段的程序性违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刑事审前程序性裁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构建该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包括:程序性争议范围要拓宽;裁判权归属于专门审理程序性争议的程序裁判庭或预审庭。以及具体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包括启动规则;证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裁决规则;救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