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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又称为试验买卖合同或检验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期限,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得以无偿使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自己对于标的物的满意程度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的形式。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之一,其本身性质、履行方式、以及风险负担等问题都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对于一个合同而言,买卖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益的分配,而另一方面就是风险的负担,而试用买卖合同也不例外。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合同法中并没有对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做出具体和特别的规定。而它是否可以适用于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一般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说法也是莫衷一是。所以本文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试用买卖这种特殊的买卖形式的特征,分析论述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本文的第一部分分别阐述了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中两个基本元素----试用买卖合同和法律中风险的含义,从而界定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研究的范畴;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以三个小结论述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第一小结叙述了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作为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研究的一般理论基础;第二小结解析了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特殊问题;第三小结在总结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得出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部分,从价值和现实效果的角度,把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殊目的性和风险利益的一致性原理作为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研究的价值标准和确定机制,从而得出在价值和实践效果角度,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亦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结论;本文的第四部分,综合了前三部分对于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论述以及最终的结论,提出在解决该问题时的建议和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即关于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的立法建议以及出卖人在须承担买卖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况下,如何减少自己的损失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