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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已不可避免地与全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加大,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因次贷投资巨额亏损而破产倒闭、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大房贷巨头被美国政府接管,我国中信泰富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的巨亏等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唤醒人们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开始利用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进行决策。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在逐步减缓,但近几年世界经济走势依旧不明朗,根据2010年3月29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9-2010世界社会主义黄皮书》预测:世界经济看似走出了低谷,但实际上新一轮更大的金融乃至经济危机极有可能就在这看似走出低谷的过程中酝酿与积聚。全球经济在近两三年内稍有反弹之后有可能步入更大的低谷。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分析目前执行的《内部控制指引》在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职责方面的作用,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这样来促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更符合决策有用观,让投资者更好地利用此信息来判断一个企业的潜在风险,作出明确决策,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领域。
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Sarbanes-Oxley Act(萨班斯法案),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2006年我国也先后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内部控制指引》从要求披露的内容,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评价标准来看,脱不开SOX404条款的巢臼。因此美国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讨论对我国目前管制内控信息披露必要性的讨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首次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强制要求:沪市上市公司应从2006年年度报告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2006年12月28日,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06年报工作通知》(简称《工作通知》)重新调整了披露要求,暂缓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作强制性规定,只是“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按《内部控制指引》出台的前后,分管制前(2004~2005年),管制“预备期”(2006年)和管制后(2007~2008年)分别考察,反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全景图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实行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影响。然而从整体的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着较严重的形式主义的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国内内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结构及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和美国的内部控制披露制度,对两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披露管制的必要性通过理论和分析美国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时的争论焦点来检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管制前(2004~2005年),管制“预备期”(2006年)和管制后(2007~2008年)分别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立法上进行监管,而且在管制上,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报告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指标;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因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要性认识不足或出于对披露成本的考虑,使得管理层倾向于不披露或是使披露流于形式;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不足,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个人投资者多属于投机性质的,对上市公司的潜在风险较不关注,因而对内部控制信息评价报告需求不足,而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较大的需求的都是那些关注公司长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但目前在我国机构投资者还未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需求形成较多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在前面分析和披露现状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建议:加强外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循序渐进,强化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实行;积极培养机构投资者,增强外部对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