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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是信息高速流动的市场,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规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能推动“新三板”市场有效运转。“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中,在制度的建设中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需要注意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从具体的执行上来看,还存有些许不尽完善方面,披露的信息在充分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方面仍有不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不够,进而助长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恶劣行为,阻碍了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揭牌正式运营,标志我国“新三板”常规业务正式开始运作。同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辅以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定位和功能。“新三板”的门槛比较低,缺乏实质性的财务指标为标准,全国性的扩容更是严重考验市场监管的能力,“新三板”实行的是适度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地披露季度报告,不要求报纸的披露,高效利用网站披露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三板肩负着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也迎来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但将三板建设成为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石,“新三板”市场也不例外。为此,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成功的经验,以我国“新三板”扩容为视角,研究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安排,重点剖析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措施等,以期在今后的市场实践中进一步得以完善。具体地,本文正文部分除导言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梳理,发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中存有的不足,包括信息披露的种类、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第二部分,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潜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主要有四项措施,丰富监管主体,强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性,鼓励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诉讼,加大处罚力度;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新三板市场及其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新的相关法律文件,梳理“新三板”扩容之后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存有的问题。分析我国“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进而论证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完善“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详细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以及扩容引发的风险,对比研究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