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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领域中已建立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不断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在民事司法领域也有了一定的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在我国刑事领域中,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排除。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远比一般民事侵权中造成的损害程度更高、影响更加深远,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也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规范,这样做不仅造成了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违背了法律公平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原则,更与法制发展的世界潮流相违背。为实现法之公正价值,并充分发挥法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起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在这一部分中主要阐述了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原因,以及本文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并概述了文章的主体研究思路。第二部分:第一章,该部分介绍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为下文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打下基础。主要界定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第三部分: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具体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英美法些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持的态度和选择的立法模式,此外还介绍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后介绍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第四部分:第三章,阐述了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第四章,主要阐述了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会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并表明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态度。第六部分:结语部分,是对文章的观点做出总结,进一步强调了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呼吁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