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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乐志》是正史中第一部全面记录刘宋以前,历朝历代音乐史实的典籍。在音乐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改变《汉书·礼乐志》只记载正声雅乐的做法,首次将俗乐歌诗引入正史《乐志》中,这是正史《乐志》书写的一次重大突破。同时,其作者沈约在收录内容的选择范围方面,较之先秦儒家对“淫哇之辞”的评判标准,有所不同。《宋书?志序》中沈约就提出:“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淫哇之辞”,与“雅乐体系”相对立,完全不符合儒家的音乐审美标准,与儒家思想所追求的“齐家治国”背道而驰。被视为“不健康的音乐”。“亡国的音乐”如“桑间”、“濮上”、等等。而沈约音乐思想中的“淫哇之辞”,绝非“先秦诸子”眼中之“淫哇之辞”,其标准,沈约相比于先秦诸子及汉魏儒家,或更为宽松,不像先前者那般严格。《宋书?乐志》所收录的内容,突破了先秦、汉魏儒家的对音乐选择的视野范围,不被儒家重视的吴歌、西曲等民间俗乐,被沈约收录其中并作详细介绍,而这些作品中或有被传统儒家视为淫哇之内容,如《团扇歌》之类。在其阐述西曲过程中,则只是提到三首作品的名称,而无详细记载,且沈约在《乐志》卷一中:“又有西、羌、胡诸杂舞,……歌词多淫哇,不典正”的文字表述,似乎向我们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选录音乐作品时是有一定标准的,并不是所有的民间音乐都可收录。《宋书?乐志》的收录范围,相和歌、清商乐的作品,占有相当比重,其不被上层社会所重视的反映青年男女情感生活的作品,亦被收录其中,与反映征战等社会现实生活的作品并列,如《艳歌罗敷行》、《白头吟》等。对待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其《宋书?乐志》的收录内容,也反映出沈约音乐思想的包容性,其记录的一些四夷地区传入中原的音乐作品及乐器,即是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