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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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基本任务和责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危险的增多,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呈现出扩张之趋势,其义务范围从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发展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产品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方面的内容。由于产生较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对经营者的产品安全保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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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基本任务和责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危险的增多,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呈现出扩张之趋势,其义务范围从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发展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产品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方面的内容。
由于产生较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对经营者的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安全保障义务已有较为全面的研究。而面对这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新生事物,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才刚刚起步,法律规定也较为零散,从而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有鉴于此,本文仅针对狭义上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进而从立法上完善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全文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基本问题。
第一节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危险控制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公司社会责任、实质平等理念等五方面论述了经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二节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状况。第三节则酌以笔墨地探讨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性质,在分析理论界存在的“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尽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但并不排除当事人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特别的约定。第四节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介绍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
第二部分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
第一节着重分析了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经营者对其的违反,必然会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笔者认为,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时应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基础,在责任构成上上应采用“三要件”说,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根据是否有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存在,经营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又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有合同关系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还可能会构成合同责任。故此第二节着重对合同责任进行了探讨。首先,对于归责原则,笔者提出了个人之见解—混合采用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其次,对经营者承担合同责任时的义务来源进行了分析,认为包括法定的给付义务、约定的义务、附随义务三个方面的来源,其中附随义务又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
第三部分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及立法建议。
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其运用于实践当中以指导实践,因此第一节着重归纳了在我们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诉讼结构问题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节在全文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之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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