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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工具之一,有助于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均衡和协调统一。确定合理的高管人员激励制度能够规范高管人员行为,有效的发挥其能力和积极性,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基于我国高管激励的实际情况,即股权激励起步较晚,很多公司尚未完成激励的时间周期,未兑现出制度设计的目标,若以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作为判定该制度实施效用的衡量标准,为时尚早。事实也证明,在这一问题上尚无研究定论。而本文以股权激励对企业利润的创造来源——投资行为的影响入手,分析该治理工具在规范高管人员的企业投资行为上是否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并在分析投资行为时,引入成长性机会对投资非适度现象进行判定,试图回答:上市公司成长性以及投资机会是否会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在具备较高成长性的条件下,在股权激励实施前存在的究竟是投资过度还是投资不足?股权激励实施后在抑制投资非理性上是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本文对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分类统计,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其次在理论分析部分,对处于高成长阶段的投资非适度现象进行了判定,初步形成了具备高成长性机会的公司具有投资不足倾向的假设,并构造出了股权激励对优化企业投资行为的契约模型。在之后进行的实证检验中,本文分三步进行:先以行业、年份一一对应的原则选取了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作为配对样本,检验股权激励实施前两组样本间的成长性差异,得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确实具备高成长性的结论;接着验证了股权激励实施前存在投资不足而非投资过度的假设;最后对股权激励缓解投资不足的效用进行了检验,并得出了积极的结论。在文章的最后,我们提出了完善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原则,并提出从完善企业内外部运行环境、改进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等方面为股权激励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