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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医疗处置方案的知晓并进行同意接受的权利。详言之,即医师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有关风险和其他可以考虑的措施等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权利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比较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引言: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对确立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和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外学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形成的观点颇多,难以统一。本文从民法学的角度,结合医疗实践,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学界及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从 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到 60 年代前期由美国的判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包含两项权利,即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性质上讲,知情权是请求权,同意权是形成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形成的社会背景是:人权运动、消费者权利运动和病人权利保障的发展;医患关系物化与医疗体制官僚化的回应;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自《纽伦堡法典》提出知情同意概念后,有关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立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加以保护。 第二部分:患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其病情、治疗方案、治疗后预期产生的后果等有知悉的权利。患者知情权的主体是患者,特殊情况下可由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权,内容包括知的权利和理解的权利,客体是指与患者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是患者知情权和医生说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患者知情权的客体包括:患者作出同意前的知情权客体;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客体;有关劝导转诊转院的知情权客体。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根据患者知情权的客体和医师说明义务的类型不同,医师说明义务的标准分别采限制合理患者标准和医疗水准。 第三部分:患者同意权。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其医疗决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