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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经济迅猛发展,民间借贷也日趋呈现出如火如荼发展之势。由于其脱离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缺乏专门立法规制,疯狂的发展带来了影响恶劣的民间借贷危机。2011年至2012年,温州的老板“跑路”事件陆续发生,鄂尔多斯的老板“跳楼”风潮持续不断,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崩盘,民间借贷危机在全国蔓延开来。正视民间借贷刻不容缓,不仅要给正当民间借贷一个合法地位,还要强化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为此,全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讨论:本文的第一部分在对民间借贷进行界定和分析基本类型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并没有经过国家批准设立,也不受国家金融监管和法律规范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自主资金借贷行为,其实质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为互助型民间借贷、经营型商事借贷和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由于一直对于非正规金融的抑制,民间借贷在我国无有合法地位并且在地下疯狂发展,导致了严重的借贷危机。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有着能够以此来规范民间借贷、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存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有放贷方和借款方,放贷方限定为在借贷关系中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贷款活动的当事人,借款方则是接受放贷方的出借资金的当事人。本文认为现有民间借贷的规定存在着零散、协调性差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导致不容易被掌握和遵守。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本文的第三部分探究了温州、鄂尔多斯和香港关于民间借贷的先进经验。温州和鄂尔多斯在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存亡关键点上,各自谋求改革发展出路,分别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香港金融的发展与民间借贷息息相关,同时也较早地出台《放债人条例》对民间借贷进行完整全面的规范。这些地方的先行经验存在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如出台民间借贷专门立法、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细致规制及完善配套制度等。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的完善建议。结合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以上地区经验的可资借鉴之处,归根究底,在尽快弥补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缺位空白的情况下,还要着重探究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