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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源上讲,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国法中自然正义观念,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首次出现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并经英国殖民者传入美国。在美国,正当程序实现了从单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到发展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与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统一,然而在一般意义上,正当程序仍仅仅指程序性正当程序。二战后,正当程序内容被大多数国家法律和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明确予以规定。死刑正当程序,是指按照底限程序正义要求建立起来的旨在有效防止诉讼主体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死刑案件中任意地行使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而被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套方法、措施和步骤。其具体内容则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由于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已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和接受,其中的程序性内容充分体现了死刑正当程序的底限正义观念,因而这些内容成为了死刑正当程序的主要内容。死刑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以下一般正当程序的内容:1、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原则;2、禁止任意和非法羁押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独立、公开、公正、及时审判原则;5、辩护原则;6、复审请求权原则;7、误审赔偿原则;8、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此之外,死刑正当程序还包括以下特殊内容:1、特殊的证明标准;2、特殊的上诉原则;3、特殊的律师帮助原则;4、特殊的救济规则等。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生命是人之为人最为基本的权利,其不可逆转性决定了我们应慎用死刑。表现在实体上,我们应尽量减少死刑错案;体现在程序上,我们应力求死刑程序的正当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死刑适用过程中,掌握着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人员、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很容易滥用权力和权利,任意地实施司法行为,这无疑将对证据与事实的客观性带来严重损害,由此造成死刑适用错误。通过各种程序设计,死刑正当程序能够有效限制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主体任意行为,从而达到减少死刑错误适用的目的。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尽管死刑正当程序内容在我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无论在哪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死刑正当程序内容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酷刑、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难以禁止;2、任意和非法羁押现象严重;3、无罪推定原则未完全确立;4、独立、公开、公正审判难以充分实现;5、面对死刑的人很难获得充分有效辩护;6、死刑证明标准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7、死刑案件一审后的上诉不具有自动性与强制性;8、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充分实现;9、刑事赔偿范围太窄;10、死刑犯减刑制度、大赦制度未建立、特赦制度未被激活。正因如此,我国有必要针对以上十个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