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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三方评估发生在中国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下,其应然逻辑是旨在引入公众参与法治建设以监督公权力运行。然而,纵观地区法治建设的第三方评估,虽已在实践中蔚然成风,但并未完成制度化转型,反而呈现出形式化倾向的实然逻辑。对此,学界也有所意识,但反思研究的方法局限于静态的、工具理性式的探讨,以期通过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技术层面的改善来提升评估效能,缺乏对法治第三方评估流于形式所体现的本质内容及背后的深层次实践逻辑缺乏系统的关联性研究,尤其是缺乏动态关系式的研究与社会学理论的透射。因此,本文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出发,以Z区法治第三方评估为例,运用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的研究框架来探析法治第三方评估实践日趋形式化的困境根源,以回应实践的困惑和理论的争论。通过对法治第三方评估决策、委托、实施、接纳等评估环节中评估场域各成员的习性、资本及其在互动中的展开的研究,发现: (1)法治第三方评估是地区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决策是基于政治精英对地区经济社会政治压力、全球法治评估运动的文化传播以及组织内部革新需求等多因素考量而定的。 (2)政府作为评估委托方,选定高校科研机构为法治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技术组织,从而为文化资本的入场开放了空间,法治第三方评估场域的成员类型与互动模式在连年的技术修正中逐渐得以定型。 (3)法治第三方评估场域是一个新兴场域,其不仅具有开放性的外在特征,更有同构性以及斗争性这两项内在的固有属性,但初期的评估实践显然对后两个特点缺乏清醒的认知和预设。 (4)随着评估的展开,场域成员的习性、资本开始在互动中抗争博弈,从而采取了保守、被动、妥协等低度批判行动,其实质是行政强势下的自主性和规范性的双重匮乏,其后果便是形式化的低效评估。 (5)无独有偶,余杭法治指数尽管有强大的技术力量支撑,然而其文本分析依旧验证了法治评估内容效度与结果效度双重受限的基本事实,亦未摆脱形式化困境。 (6)法治第三方评估要克服形式化困境需以场域成员自主性的提升和场域符号秩序的制度保障为核心,为此需要正确认识法治第三方评估的平台本质、勇于突破传统惯习、重新界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权限与职责、遵循交往理性原则改进评估技术并突破接纳瓶颈构建系统的评估运行保障机制。 (7)而实践问题的研究结果亦说明:技术力量并非法治第三方评估发挥实效的唯一保障,要克服评估的形式化倾向更需要主体的持续自省及主体间的有效沟通。因此,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标志,法治第三方评估场域具备公共领域的特性,其壮大既需要提升个体/组织的品质(包括思维方式和技术含量),更应当重视主体间互动的理性,两重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