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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为设区的市创设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基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统筹展开地方立法活动,既取得了突破性的立法成果,地方立法权得以有效实行,又不断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与质量成效明显。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如何确保地方立法权得到充分的立法监督,也在成为影响其地方立法权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作为科学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规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保障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紧紧依托党的领导,本文结合时代背景回顾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通过大量的史料,可以清晰地看到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与地方立法权同行。为了明确新时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重点,本文选取了河南、江苏等省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进行分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文本内容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性法规急需加强地方立法特色,在设定地方性法规时仍需警惕冲突立法情形,并可以进一步严格要求精细化立法。在了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基础之上,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探索了备案审查制度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监督的实践现状。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监督实践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审查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单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以专项审查为主,主动审查方式与依申请审查方式未达到法定预设目标,单一审查标准的无法满足监督需求,且长期搁置行使撤销权,不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且纠错反馈机制仍需加强程序性的建设。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内容以及备案审查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需要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且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在实践监督运行中也存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针对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首先健全公开机制建设,完善审查建议反馈机制,并逐步形成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常态化机制;其次要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建设,完善启动程序、深化审查程度、明确撤销机制;最后通过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双重审查结构模式,形成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审查格局,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期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的立法监督,推进设区的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