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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附随于短期监禁刑的刑事处分,它的合理构架和运用不仅可以避免因监禁导致犯罪传染,犯罪人还不致因陡然改变就业或就学环境而造成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因而它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中适用率最高的刑事处分。为了更好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和防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对原缓刑制度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该法案调整缓刑条件,旨在改变旧有规定较为模糊而不时引发司法争议的状况;明确缓刑的条件及其处理规则,旨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中对明确性的形式要求;增加对缓刑人在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从业、禁足及禁止接触特定人的具体要求,旨在有效预防犯罪;适度扩大缓刑适用的范围,旨在表达刑罚的轻缓化和人性化取向。正是如此,进一步清晰解释修改后的规范涵义是理论与实践面临的共同任务。本文选择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讨论,还在于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合理运行缓刑制度的基础性步骤。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共31564字。第一部分,简要归纳缓刑概念和性质,宏观概括缓刑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历史,重点总结我国大陆地区相关立法的变化及其规律,为后文讨论提供背景性知识;与此同时,介绍分析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缓刑适用的状况,透视深层原因,为清晰缓刑适用条件的讨论,提供相应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展开对“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拘役”等刑期条件的讨论。该部分从正反两面对缓刑对象的界定展开分析。正面讨论主要从现行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准司法解释)、比较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综合国内外相关学说观点等角度展开,得出的结论是现行刑法对刑期条件的确有须予改进之处。反面讨论旨在明确缓刑适用的排除对象,包括论证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缓刑的根据,明确两类主体的成立条件。第三部分,展开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重要条件的讨论。该部分主要解读犯罪情节的内涵,即系统梳理规范大陆学者对犯罪情节做出的不同定义,清晰交代自己对犯罪情节内涵、特征的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界定犯罪情节较轻的整体涵义,明确行为与责任的因果关联。第四部分,展开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三个基本条件的讨论。悔罪是指犯罪人对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后悔醒悟,悔罪表现是指其心理的外化,这种外化通常表现为犯罪人主动采取寻求社会谅解的方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须通过对其人格倾向做出科学评估,而不是对其做出直觉判断甚至臆断;缓刑适用本身具有风险,缓刑适用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判断,取自于犯罪性质、程度、犯罪对象、悔罪程度、被害人谅解程度、就业升学条件等情形的综合判断。第五部分,展开对特殊主体缓刑特例的拓展性分析。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处于同等条件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属于应当缓刑的对象,其中明确三类人概念虽属对象条件范围的话题,判定标准却并不困难,相对来说,解析“应当”与“可以”缓刑的法律层次更具价值,后者涉及到的是对缓刑条件的回应方式,因而部分超出了缓刑条件的讨论,故本文对其做的是延展分析。第六部分,结语。简要归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五个条件的具体涵义。清晰五个条件之间的逻辑关联。简言之,前三个条件是事实条件,后两个条件是基于事实的价值判断。